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8

案號

CYEV-114-嘉簡-95-20250208-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95號 原 告 黃纓淇 被 告 陳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裁定移送,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請求賠償機車修理費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經查:  ㈠原告起訴請求賠償機車修理費,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不 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㈡兩造其餘之訴尚未終結,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