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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12
案號
CYEV-114-嘉簡-98-20250312-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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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98號 原 告 王振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裕鐵鍊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足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 不合,應予補正。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88元(票面金額及113年11月28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24日,按6%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尚欠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