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YEV-114-朴保險小調-1-20250124-1
字號
朴保險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保險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柏菘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合法委任黃崇文、洪金葉為 本件訴訟行為之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原告 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柏菘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係由黃崇 文、洪金葉提出書狀所為。黃崇文、洪金葉固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載明其等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惟該起訴狀未經原告親自簽名,亦無檢附原告授予黃崇文、洪金葉訴訟代理權限之委任狀,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