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YEV-114-朴保險簡調-1-20250203-1
字號
朴保險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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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保險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承瑋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3,507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0元,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 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11 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3,507元(含本金及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之利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800元,尚應補繳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主文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