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YEV-114-朴小調-1-20250106-1

字號

朴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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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叡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朕承間聲請調解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移送前來(113年度士司調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 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吳朕承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聲請調 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及調解聲請狀所載地址投遞移轉管轄裁定,分別遭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及「查無此址」為由退回,且相對人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文封、郵務機關出具之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故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致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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