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YEV-114-朴小調-113-20250314-1

字號

朴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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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調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女玲等間給付補償金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以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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