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YEV-114-朴小調-42-20250305-1

字號

朴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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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調字第42號 原 告 吳煜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經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住居所,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為之,訴狀應記載當事人;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當事人逾期不為補正,起訴即不具應具備之程式而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而未記載被告之住居 所,程式顯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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