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EV-114-朴小-1-20250227-1

字號

朴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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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朴小字第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上 一人之 複 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 告 王○益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陳○銀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75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73,餘由 原告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3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註: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 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 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 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 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系爭車輛)係民國107年12月出廠(見本院卷第17頁),迄本 件車禍發生時即111年11月26日,已使用4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 之修復費用估定為6,063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 年數+1)即18,188÷(5+1)≒3,03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 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18,18 8-3,031) ×1/5×(4+0/12)≒12,12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 .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8,188-12,125=6 ,063】,據此,系爭車輛折舊後零件修復費用為6,063元,加計 毋庸折舊之烤漆17,254元、工資9,434元,原告得代位向被告請 求之金額為32,751元【計算式:6,063+17,254+9,434=32,751】 。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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