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CYEV-114-朴小-16-20250208-1
字號
朴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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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字第16號 原 告 李宗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 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