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YEV-114-朴小-16-20250225-2

字號

朴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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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字第16號 原 告 李宗原 被 告 黃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而未據繳納,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2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費,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按,原告既未遵期補繳裁判費,其訴即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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