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YEV-114-朴小-16-20250314-3
字號
朴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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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字第1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李宗原 上列抗告人與黃清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裁定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駁回原告之訴裁定 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