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YEV-114-朴救-1-20250116-1
字號
朴救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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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葉銀心 相 對 人 魏麒軒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黃永承 謝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與相對人魏麒 軒發生車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相對人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與魏麒軒負連帶賠償責任。聲請人業已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現由鈞院以113年度朴簡字第244號審理。聲請人起訴,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惟聲請人因家庭因素,目前實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且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前項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嘉義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朴簡字第244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復經審核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