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YEV-114-朴簡-53-20250303-1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字第53號 原 告 黃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竑網具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7,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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