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1

案號

FSEV-111-鳳簡-233-20241121-5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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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23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忠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貴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63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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