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1
案號
FSEV-111-鳳簡-233-20241121-6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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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23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朱貴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忠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92,54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