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6
案號
FSEV-112-鳳簡-131-20241206-2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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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淑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美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 ,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