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FSEV-112-鳳簡-214-20250113-4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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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美賢 訴訟代理人 黃啟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雅鳳等間修繕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7,376元(計算式:249,425元+1 77,302元+21,313元+269,336元+80,000元=797,37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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