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9
案號
FSEV-112-鳳簡-374-20250319-2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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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37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平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家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0,615元(計算 式:1,164,058元-43,443元=1,120,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2,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