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8
案號
FSEV-112-鳳簡-421-20250318-4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何維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文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 台幣(下同)540,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 於114年1月1日施行,本件民事上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14年3月12 日,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