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4
案號
FSEV-112-鳳簡-441-20250214-2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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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44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栗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簡宇瑄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504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