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29
案號
FSEV-112-鳳簡-634-20241029-2
字號
鳳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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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63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新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世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