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FSEV-112-鳳訴-3-20250121-2

字號

鳳訴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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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潘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儷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宗翰 法 官 茆怡文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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