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FSEV-112-鳳訴-5-20250321-3

字號

鳳訴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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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訴字第5號 反 訴原 告 陳筱柔 訴訟代理人 陳青云 陳祥雄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覃崇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63,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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