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FSEV-113-鳳原小-21-20241129-1
字號
鳳原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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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原小字第2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廖彩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