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FSEV-113-鳳原簡-19-20250314-1
字號
鳳原簡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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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原簡字第19號 原 告 AV000-A113003(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AV000-A113003A(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戴文正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因兩造有和解意願,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三月十四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