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31

案號

FSEV-113-鳳小-1001-20250331-2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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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10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志群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因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爰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 55,640元,計算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並應具狀補正 上訴聲明(即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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