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17
案號
FSEV-113-鳳小-1022-20250117-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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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10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陳乙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