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9

案號

FSEV-113-鳳小-1027-20250319-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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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102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複 代理人 方柏權 被 告 韓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據狀表示已無聲請必要, 是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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