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分期款
日期
2024-10-22
案號
FSEV-113-鳳小-242-20241022-3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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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24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陳勝瑞 訴訟代理人 陳藝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記載,應更正為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 臺幣壹仟伍佰貳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均聲明利息為週年利率16 %,此有起訴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139頁),且訴訟費用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尚有證人日旅費524元(見本院卷第4-1頁),訴訟費用計為1,524元,是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