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FSEV-113-鳳小-443-20241122-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443號 原 告 郭昕嵐即 派派貓舍 被 告 許雅筑(原名許之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間以自己擁有商標權之派派 貓舍名義送養貓咪1隻予被告,兩造約定被告於2年內每月1日需主動回傳近期貓咪生活照片及大約20秒短片至原告所經營之LINE官方帳號,如被告違反前開義務需支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並簽署領養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然被告於112年9、10、11、12月均有未於每月1日回傳貓咪影片之情形,已違反系爭契約之約定等語。為此,爰依系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就有與原告簽署系爭契約及於112年9、10、11、 12月均有未於每月1日回傳貓咪影片之情形均不爭執,然此係因有時候其家人身體有狀況,其有與原告解釋,且先前亦曾有多次未遵期回傳貓咪影片之情形並經原告默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系爭契約第6條、第9條約定:被告應於2年內每月1日需主動回傳近期貓咪生活照片及大約20秒短片至原告所經營之LINE官方帳號,如被告違反前開義務需支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50,000元,此有系爭契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頁)。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亦有明文。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有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15號、第1612號判決先例可參。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9、10、11、12月均有未於每月1 日回傳貓咪影片等情,業據原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68頁),可認被告確有於112年9、10、11、12月均未按時在每月1日傳送貓咪照片之違約事實。本院衡諸原告送養貓咪並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之目的,係為確保送養之貓咪是否仍安然無恙且獲得妥適照顧,佐以被告經原告提醒後仍有於數日後上傳,並非置之不理、完全未上傳照片,認其違反系爭契約之程度非鉅,參以系爭契約第6條第3項所約定之走失、不當飼養、非自然死亡等其他相對重大之違約事實,如令被告因前開未遵期上傳照片及短片之違約事實即負50,000元違約金應失均衡,故參以被告違約情節、社會經濟狀況及原告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違約事實違約金50,000元顯屬過高,應酌減為5,000元,始屬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5,000元,及自1 13年2月7日(見本院卷第4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又本件應適用小 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另原告之訴雖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然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酌量情形由被告全部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