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FSEV-113-鳳小-443-20241206-2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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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44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雅筑(原名許之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昕嵐即派派貓舍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