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FSEV-113-鳳小-464-20241209-2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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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葉憶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吉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因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爰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 臺幣(下同)3萬5,000元,計算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並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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