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21

案號

FSEV-113-鳳小-582-20241121-2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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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5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楊紋卉 被 告 黄雪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黃雪瑩」之記載,應 更正為「黄雪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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