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日期

2024-10-07

案號

FSEV-113-鳳小-588-20241007-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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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58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國賢 被 告 張鈞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仟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4日10時整宣判,然該日因颱風而停止上 班,延至同年00月0日下午5時宣判)。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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