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FSEV-113-鳳小-606-20241101-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60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蔡譽彬 陳明煌 被 告 劉宜合(原名劉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451元,及其中新臺幣90,228元自民國 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1,4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