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FSEV-113-鳳小-610-20241226-2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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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610號 上 訴 人 李修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劭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因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爰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 臺幣(下同)10萬元,計算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並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黃劭安 給付15萬5,55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是否為提起反訴,未據 上訴人敘明,若為提起反訴,因尚未經第二審法院准許,此部分 應待第二審法院是否准許後,再由第二審法院命上訴人繳納該部 分之裁判費,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