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FSEV-113-鳳小-623-20241118-2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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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劉祖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銘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