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FSEV-113-鳳小-625-20241101-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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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625號 原 告 許淑芬 被 告 劉祖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113年 度金簡字第384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467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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