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FSEV-113-鳳小-625-20241118-2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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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625號 上 訴 人 劉祖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淑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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