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FSEV-113-鳳小-626-20241101-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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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62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張興洲 張孝良 鮑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419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4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