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FSEV-113-鳳小-689-20241007-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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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689號 原 告 徐佩吟 被 告 李佩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