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FSEV-113-鳳小-719-20241021-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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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719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訴訟代理人 莫淑瑛 吳政坤 被 告 鄭義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113年度簡字第293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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