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FSEV-113-鳳小-761-20241101-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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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76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譽彬 陳明煌 林家楷 被 告 林宜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本件原訂於113年10月31日宣判,因颱風放假延至113年11月1 日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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