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8
案號
FSEV-113-鳳小-789-20250318-2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789號 上 訴 人 施勝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席正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 台幣(下同)12,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 114年1月1日施行,本件民事上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14年3月12日 ,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