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FSEV-113-鳳小-836-20250324-2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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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83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彩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善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