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2

案號

FSEV-113-鳳小-844-20241122-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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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84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許嘉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零陸佰貳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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