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0

案號

FSEV-113-鳳小-861-20250110-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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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8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被 告 王倩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5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迄日 年利率 違約金 1 3,435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17%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4月26日起至113年10月2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79,130元 自113年2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17%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82,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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