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日期
2024-11-28
案號
FSEV-113-鳳小-862-20241128-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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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862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被 告 許儷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高雄市○○區○○路○段00號(高 雄市茄萣戶政事務所湖內辦公處),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無卷存證據證明被告係居住於本院管轄區域,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