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06
案號
FSEV-113-鳳小-881-20250206-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8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煌 朱亞婷 陳佩伶 被 告 王介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被 告已清償債務,是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