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06

案號

FSEV-113-鳳小-881-20250206-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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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8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煌 朱亞婷 陳佩伶 被 告 王介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被 告已清償債務,是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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