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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30
案號
FSEV-113-鳳小-920-20241230-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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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920號 原 告 全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安 被 告 蔡翰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